试问山西朔州有关部门:伪造印章 究竟算不算犯罪?
每日新闻网北京讯5月29日,每日新闻网刊发了一篇题为《山西朔城区周波案:究竟是司法腐败还是司法不作为?》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报道中提到,山西省朔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辽宁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电建)存在多起刑事犯罪嫌疑,其中之一就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以下简称伪造印章罪)。伪造印章就是老百姓俗称的私刻公章。
首先要弄清楚营口电建是否存在伪造印章嫌疑。
在(2014年)营站行初字第00009号的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回答了这个问题:经审理查明。。。。。。在2009年8月4日辽宁宝华伦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材料中,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共同委托证明、变更后出资情况表几份材料上面的印章上刻有“辽宁宝华伦风机造有限公司”,和公司的名称比缺少一个“制”字,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上不是王玲(注:周波妻子)本人签字。周波和营口电建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新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上均没有股东王玲的签字。
很明显,上述判决书描述很清楚,营口电建伪造印章嫌疑证据确凿,山西省朔城区人民法院以营口电建存在包含伪造印章罪在内的多起刑事犯罪嫌疑,移交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堪称执法有据且违法必究。
然而,究竟是何原因导致本案时过多年仍在“补充侦查”呢?
每日新闻网在受害人周波提供的录音中发现确有“猫腻”。
该录音是周波与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郭某的通话录音,郭某明确说:“有三个罪名,有两个罪名不敢往上闹(朔州方言)”;“检察院不敢认定,诈骗和私刻公章,怕弄上让人家笑话”;周波提醒新开分局说是朔城区检察院不让报诈骗、私刻公章,说撕卷了时,郭某强调道“不要说这个撕卷的事儿了,人家黄某军(犯罪嫌疑人)都不高兴了”;郭某明确认为“这个案子确实有问题,魏检(音,疑为某官人)说这个案子沾到手上,就闹坏了”;“人家的手把大,弄的律师团啥的,弄得我们很担心”,等等。
每日新闻网从上述录音中可以确认一点:营口电建和黄某军“手把大”,如果秉公处理的话,怕人家(黄某军)不高兴,所以,三个罪名有两个不敢往上闹。
也就是说,伪造印章算不算犯罪“并不重要”,只是担心“怕人家不高兴”。
当然,伪造印章在朔州如果不算犯罪的话,每日新闻网担心是否会有很多人“羡慕”朔州的营商环境,多带几枚别人家字号的“萝卜章”去朔州另谋生路呢?
编者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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