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荣智:九十二岁法学泰斗对候元祥案的评判与声援
友人祈望我评论候元祥妨害药品管理案。我拜读了赵秀堂的《为什么治癌民间中医高手屡遭灭顶之灾?》和郭建宗《关于候元祥妨害药品管理案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信》,对照了再审一审判决书,认为他们对该案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都作了客观务实的论证分析,对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定做到司法公正极有裨益。所以,我不对该案一审判决书就事论事作具体评论了。我想仅就该类案件涉及的大局和法律原则问题,略抒己见,抛砖引玉,以正视听。
一,关于大局
一个民间中医,有什么影响大局可言?君不知,侯元祥手中就有大局:人类的生命健康。大家看此案中的一个基本事实:侯元祥父女是开发“抗癌一号”、“抗癌二号”和“野生心脑汤”等中药汤剂和药粉,“通过现场或者远程问诊的方式,不区分患者病情,向患者销售上述药品。经审计,2012年以来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1016460元。”“被告人候元祥、候静、候雷、肖培臻、付松杰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有其他严重情节”。(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那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有没有害死一个人?该案判决书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说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一句空话,不实之词。而且,更重要的是,候元祥父女开发“抗癌一号”、“抗癌二号”、“野生心脑汤”治好了多少癌症病人和心脑血管病人?该案判决书也毫无记录。这充分说明这个判决书确是在做空头文章!最重要的是,候元祥父女创新开发了世界上没有的抗癌中药,救活了数百个癌症病人(有200多被治好的癌症病人签名画押的联名请愿信),而且自2012年以来从未有服药死亡一个人!这是多么伟大的民间中医!在中国,有哪个三甲医院的肿瘤科能够做到?放眼世界,又有哪个发达国家的医院能够做到?因此,推广候元祥父女开创的抗癌中药,不是在拯救人类的生命健康吗?这难道不是一个大局吗?为什么人民的法院、检察院看不到这个大局,反而阻止候元祥父女去拯救人类生命健康?结论是:办此案的司法部门工作的大方向错了!
第一,违反天道。人命关天。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联合国基本法之一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权受法治的保护。”(序言)候元祥案的司法人员,你们为什么不保护癌症病人的生命权?你们违反天道与世界通行的法治,打压救人性命的候元祥父女等,不准他们救治人命,却把侯元祥一家六口,羁押五人三年,只剩一个九岁孩子守家,不受到良心的责备,人民的唾弃吗?你们该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二,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护人民健康”、《中医药法》第一条规定了“保护人民健康”的法律原则、《药品管理法》第一条则规定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法律原则。因此,候元祥父女开创治癌等新中药,救治了数百癌症病人,又无一起医疗死亡事故,这是完全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保护人民健康的法律原则,是完全合法的!而司法部门指控、惩处他们才是真正违法的!
二,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表达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为法律规则(法律法规设定的具体制度、准则和办法等)的制定和适用提供方向性指导。当法律规则存在空白或冲突时,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补充性规范,为裁判提供依据。有鉴于此,在侯元祥案审判中,就存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适用的冲突。具体是:
其一,“2012年至2022年,侯元祥等在未获得任何医师资质的情况下,””由侯静在百度等网站进行推广,吸引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的患者就诊。”(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简言之,民间中医无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否可以行医。
其二,“侯元祥、侯静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私自生产自命名的抗癌一号、抗癌二号、野生心脑汤等中药汤剂、药粉。”“侯元祥、侯静通过现场或者远程问诊的方式,不区分患者病情,向患者出售上述药品”。这就是说,民间中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是否可以生产、销售该药品。现分述如下:
关于民间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规则:
我国数千年来民间中医都是无证行医,中华民族都是在中医仁术仁心的救死扶伤中健康成长的。依法有证行医,那是近現代的西医制度。2017年5月的《执业医师法》颁行后,实行医师的考试和注册制度,从此,全国数十万民间中医全部成为无证行医,由此开始全国的行政、司法部门司法裁判开始大规模地打压民间中医,逼迫他们走到悬崖绝壁的边缘!因此,侯元祥的无证行医裁决,对于全国数十万民间中医具有风向标的典型意义。问题的关键在哪里?是立法上法律规则出了问题。一部《中医药法》,全部63条中,根本不提传统医药的主力一一民间中医,没有给予合法地位和行医主体资格。这是极不正常的,不符合中医数千年历史发展规律,也不符我国现存数十万民间中医为民众治病救人的客观事实。该法规范的“确有专长”的考核规则(第十五条)也脱离实际。民间中医都是确有专长的,否则他们怎么谋生?各有所长,怎么统一考试?有秘方秘术的,不能公开,更无从考核!侯元祥20年来自创抗癌中药安全有效治疗各种癌症病人,创造了世界医药史上的奇迹,难道还不属于“确有专长”,不发执业医师证,岂不是天大的笑话?!卫健部门的荒唐?!他是癌症病人的救星,人类生命健康的功臣!他有什么错?犯什么法?他的行医行为是正确的,完全合法的!因为他完全适用《宪法》第二十一条、《中医药法》第一条“保护人民健康”的原则规定,高于一切医药具体规则。《中医药法》中有关民间中医具体规则有缺陷的条款,建议立法部门启动修订程序尽快完善,以保护民间中医,保护人民健康。
三、关于中药管理规则:
现行《药品管理法》等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的行政管理,都基本上按照西医模式统管,未顾及中医药的历史特点与现实状况,未单独制定中药管理办法,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在行政执法与司法中歧义众多,难免缺陷,使民间中医无辜受罚遭罪,亟待解决。侯元祥莫须有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广西巴马黄大务的所谓断肠草假药案、四川绵竹于荣光非医师行医案等,就都是典型的寃假错案。
综上两个方面,在侯元祥案中司法该如何裁决?本人认为,根据立法中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的法律适用规范,行医、药品管理具体规则与保护人民健康原则有法律抵触和冲突,当然是适用保护人民健康的原则,依法判决侯元祥父女无罪。于此,在思想方法上也提高了行政、司法人员的思维能力:管理上的证、照、批准规定是一种形式,是保证和服务于内容的。当民间中医已经做到保护人民健康的内容,形式上应该跟上,也就是应该补发证、照或批准文件,而不是拘泥于形式,走上形式主义的错误道路,违背民意和法律原则。
同时,该案再审上诉法院可以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转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主动根据各地民间中医因立法缺陷或歧义而受到打压的现实紧迫困境,及时作出切实保护民间中医的合法权益的司法解释,甚或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立法解释。当然立法上启动修订程序,出台保护民间中医的新法、新规范,则是主要途径。这是事关保护民间中医的前途、亿万人民生命健康、极大节约国家财政医卫支出和个人家庭医疗费用以及传统医药文化的国家瑰宝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愿全国人民热切关注的侯元祥案合法、合理、合民意解决,为代表传统医药主力的民间中医开辟光明燦灿烂的前景。(来源公众号:国医人生)
上海 唐荣智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