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洗涌
香港国安法于6月30日正式通过,午夜11时刊宪生效。这是“一国两制”领域的一部关键性立法,为香港平台的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与居民自由权利提供了来自国家法律和国家执法层面的最强有力的保护。近日,就香港国安法实施的相关细则,记者专访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先生。
田飞龙认为,这部立法高度尊重“一国两制”下香港管治的自治行为习惯以及香港普通民众对普通法机制的信任与依赖,授权香港本地执法机构与司法官员对大部分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香港国安法充分考虑到香港警队执法的权限与能力需求,在第43条规定了警队执法的有关权限和程序,适当加强了警队执法权,但同时考虑到香港本地法律已有诸多关于警队执法的规范条文,二者之间需要进行细则化的规范性衔接。这一衔接工作非常关键,既要保障国安执法的现实需求,又要符合香港本地人权与法治标准。香港国安法在做出一般性权力和程序规定的同时,授权香港国安委制定具体的警务执行细则。7月6日,香港国安委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通过了第43条执行细则,赋予了警队国安执法部门清晰和有力的执法权力和程序指引。这是香港本地配合国安执法、完善执法机制的重要制度成果。
香港国安法生效实施以来即遭遇香港本土势力的“以身试法”及外部干预势力非法制裁的挑衅,警方新组建的国安执法部门在一线执法时迫切需要具体精准的规范指引,以确保法律准确实施及保护相关人权。香港国安委在首次会议上即依法制定通过了第43条制定细则,既是及时落实国安法授权条款的细化责任,也是回应警方执法的现实需求,是国安委对法律执行高效负责的理性表现。执行细则根据第43条有关警察调查权条款进行逐项分解与细化,将国安法条文与香港本地法律进行规范性对接,可以清晰指引警方规范执法,确保国安案件在调查取证与立案侦查方面的精准展开。合法而扎实的证据链是国安案件依法办理的最关键的起点和基础,也是发挥国安法制度威慑力及达到预期规制效果的强有力保障。
田飞龙表示,国安执法相比普通治安执法必然要求执法者依法获得更多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执法权力和便利,但同时也必须确保执行程序中嫌疑人的自由权利得到保障。执行细则在进一步细化及授予执法者具体执法权限的同时,注意凸显正当程序、司法制衡以及比例性原则,做到了执法需求与权利保护的平衡。
国安执法与其他执法环境相比,紧急执法的情形概率及制度化需求更为凸显,因此在紧急情况下的自主搜查(无手令搜查)是完全必要与合理的,也是各国国安执法的制度通例。如果不能赋予执法者及时自主执法的权力,有关证据、线索和嫌疑人就可能流失或脱逃,从而导致国安执法陷入困境。但这种紧急执法权必须受到一定的程序和标准限制:首先是必须出于紧急情形,需要执法者有证据和理由证明这一紧急性,不能滥用紧急调查权力,其次是有关紧急执法必须得到助理处长级及以上执法官员的授权才可进行,有关授权及执行行为受到香港国安委的监督问责。
有些香港反对派及外部势力拿警权的国际执行标准说事,扭曲国安法的执行制度,妄称国安法的执行机制违背法治与人权标准。这些说法既属于典型的双重标准,又缺乏真正的“国际标准”的具体支撑,只是有关方面干预和破坏香港国安法立法及执法进程的舆论战的一部分而已。
国安执法的国际标准有两个层面:其一是联合国人权公约有关执法程序中人权保护的标准,香港本地法律吸纳了这些标准,香港国安法及43条执行细则与之进行了对接;其二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国安执法标准,我们注意到若以英美国家的国安执法标准衡量,香港国安法的执法标准仍然相对宽松,对人权保护的制度规定更加严格。
从人权标准与法治标准来看,43条执行细则是经得起比较和考验的,是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甚至有所超越性的。我们要对香港国安法及其执行机制保持法治信心,只要严格遵守基本法与本地法律已有人权与法治标准,这部国安法就可以通过具体的个案化执行而证明自身的保护性功能和良法质量,从而为香港社会与国际社会所逐步理解和认同。要达到这样的执法细化与规范化程度,香港国安委首次会议制定的执法细则显然不可或缺。
田飞龙说,香港国安法已落地生效,是对香港特区国家安全与居民自由权利的保护性立法。香港国安委制定的第43条警务执行细则,有助于警队新部门准确理解和执行这部新的全国性法律,形成经得起香港司法考验的证据链,确保国安执法与管辖在香港本地结出法治硕果。要取信于香港社会和国际社会,香港国安法实施过程中的每一个案件就都需要办成“法治铁案”,而起点与源头上的规范执法就是执行合法性的基础部分,对这一阶段警队执法的细则指引,是香港国安法治的源头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