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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恩富:当前我国西化买办等利益集团问题分析

时间:2019年09月14日    作者:和通社《亚洲经济导刊》    浏览量:

程恩富:当前我国西化买办等利益集团问题分析

读者拷问:对九种利益集团的分类、命名都不错。疑问是:前八种利益集团是不是拥有共同的保护伞?保护伞是不是最大的利益集团?那八种利益集团只是大利益集团的小分支?


我国利益集团的主要分类及其特征


(一)利益集团的主要分类
在当代中国,利益集团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严重妨碍了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引起高度警惕。现阶段我国利益集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 损害公企的利益集团(损公利益集团)。它是指在公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化公为私、损害公有资产和劳动者的利益集团。其成员包括某些官员、公企高管和非公企业高管等。在私有化股份制或民营化是我国改革方向的错误思潮影响下,他们相互配合,通过似乎合法和非法的某些改革措施,贱卖和侵吞公有资产和国有资本,化公为私,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导致社会主义改革的名誉严重受损。其中,有些已形成内外结合的、以追求内部控制的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官僚资本。


    2.损害中方的利益集团(损中利益集团)。
    它是指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外来的利益集团。这类利益集团主要包括一些外资企业、外国基金会、外国金融机构驻华办事处等。早在2006年,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就指出: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有21个产业由外资控制;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的前5位也几乎由外资控制。国外资本通过跨国公司、基金会以及在华的金融机构,通过企业并购、品牌控制、参股控股等形式,攫取大量的财富,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资产流失。它们还通过控制核心技术,对华实施技术封锁,并通过价值链布局,把我国牢牢固定在产业价值的低端环节,从而达到其破坏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目的。此外,它们还是寻租、滋生买办集团和干涉我国内政的强大力量,并在我国大力推行政策寻租行为,诱导政府创造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其尽享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条件。不仅如此,寻租的行为还加剧了国内腐败,如葛兰素史克、艾利·丹尼森、力拓、沃尔玛、德普、IBM、雅芳、摩根士丹利、朗讯、西门子等跨国公司都曾卷入在华的贿赂案件。这个利益集团还通过提供经费、出国培训、共同研究等方式在华培植代理人,利用买办集团为其输送利益。更有甚者,它们还直接干涉中国的内政,如自2009年年底以来,跨国公司通过对我国政府施压并游说美国政府,最终迫使我国政府放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9]



3.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黑商利益集团)。
通俗地讲,就是由不良的厂商和个人所组成的利益集团。它们利用我国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缺陷等灰色地带,通过双轨制、官倒、操纵证券市场、非法集资、侵吞国有财产、骗取贷款、行贿、房地产投机、欺行霸市、生产假冒伪劣黑的商品等方式大肆谋取个人利益。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主要集中在一些房地产行业、矿产资源行业和金融证券行业。此外,一些医院、媒体、药商等也可以划入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的范畴。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或者争取更大的利益份额,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还经常利用手中的资本四处寻租,不惜重金行贿政府官员或权力部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4.充当买办的利益集团(买办利益集团)。
它是指与国外势力勾结,为其在中国攫取经济和政治利益而服务的中间人和经理人,主要包括经济买办、官僚买办、民间买办和知识买办等。国际资本之所以能够在中国攫取各种利益和财富,这与中国买办者的推波助澜不无关系。在国际资本与本地资源的博弈过程中,他们往往充当本地资源的背叛者,不惜牺牲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国际资本盘剥和控制中国大开方便之门。以2006年国有银行改革为例,某些人打着“规范招股”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旗号,几乎将中国的重要银行的大量股权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了外国企业。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交通银行4家银行损失估计超过7500亿元。据保守估计,当年银行股贱买损失超过6000亿元,整个银行金融领域能统计到的损失超过万亿。[10]此外,他们还常常与国际资本和霸权国家联合起来,推销西方新自由主义理论和垄断知识产权,妨碍中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5.贪污腐败的利益集团(贪腐利益集团)。
它是指一些公务员等以各种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贪污、腐败和生活腐化来谋求个人利益和个人享受。他们利用权力为某些单位和个人创造“商机”乃至保驾护航,以谋取金钱、物质和精神等的回报。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则利用金钱、女色或其替代物贿赂公务员,以谋取利益的最大化。二者虽然牟利的手段不同,但目标一致,故能相互利用,沆瀣一气。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是其重要的特点。这两个特点在我国官员腐败案件中已经是屡见不鲜了。


6.主张西化的利益集团(西化利益集团)。
它是指中国那些主张走邪路的人员构成的利益集团。在当代中国,西化利益集团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国外资本集团和霸权国家采取培训、资助出国、共同研究等形式,在中国培植的代理人,如一些“公知”和西化公务员,鼓吹经济“非控化”、“私有化”和福利“个人化”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和政策以及西方宪政观,误导中国的改革发展。境外的反华势力就是想通过这些人设计和主导中国的经济改革。这样的经济改革将把中国引向何方,也是可想而知的。二是一些私营业主由于自身先天不足,即“第一桶金”或是一部分原始积累含有非法性,一些贪腐者寄希望于中国走上邪路而根本摆脱被追究的困境,因而极力赞同“西化”、“私化”观点,为自身特殊利益作辩护。这类利益集团追求自身合法性的政治意图尤为迫切。而一些学者则与其遥相呼应,如有的学者赞扬私有化的优越性,认同“完全利己经济人假设”;有的学者强调“共产党至今还处于不合法状态”等等。[11]


7.分裂国家的利益集团(分裂利益集团)。
它是指国内一些妄图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分裂势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我国社会总的利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任何分裂势力都不得动摇的。现阶段,我国主要有几大分裂势力值得反制:一是藏独势力,二是疆独势力,三是台独势力,四是港独势力。他们或是勾结国外反华势力,策划民族分裂活动;或是散布分裂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情绪;或是发动恐怖袭击,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例如,近年“疆独分子“策划了一系列恐怖事件,如昆明火车站事件、天安门金水桥事件以及乌鲁木齐火车站爆炸事件,其丧心病狂,令人发指。又如,近来港独势力联合国内外反华势力,发起“占中”运动,妄图在香港炮制“颜色革命”,其险恶居心昭然若揭。


8.官僚主义的利益集团(官僚利益集团)。
它是指围绕公权力的运用而产生,以官僚主义为特征、以维护狭隘利益为目的的集团总称。官僚利益集团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指具有官方背景、蜕化成与最广大人民利益相违背的“自利性组织”。[12]二是官官相护的权力圈子化、官商勾连的权力资本化,以及“一人当官,全家沾光”的权力家族化。近年来反腐斗争中屡屡出现的“贪腐窝案”即是明证,如中石油的贪腐窝案、广东茂名贪腐窝案以及湖南郴州贪腐窝案等等。三是一些具有官本位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的官员。他们或是背离群众路线,不深入基层和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或是遇事拖延、扯皮,不负责任,无所作为;或是不顾实际情况,生搬硬套,机械执行上级决定;或是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主观主义地瞎指挥,独断专行。


9.言行僵化的利益集团(僵化利益集团)。
主要指那些赞同社会主义,但不赞同社会主义需要科学改革的群体。这一群体的具体表现是:思想僵化,行动保守,安于现状,缺乏进行深化社会主义方向改革的意识和勇气。在目标追求上,他们不敢超越自我,更不敢争先进位,并想方设法为自己不思进取寻找借口和理由;在工作方法上,他们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无视事物发展的新变化、市场环境的新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当然,上述分类仅是相对而言,一些利益集团及其人员相互之间存在交集,如一个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的成员,可以是充当买办的利益集团的成员,也可以是主张西化的利益集团的成员,甚至可以是分裂国家的利益集团的成员。同样,一个贪污腐败的利益集团的成员,可以是充当买办的利益集团的成员,也可以是官僚主义的利益集团的成员,还可以是言行僵化的利益集团的成员。正因为如此,在很多时候上述各种利益集团还会因为逐利而形成更大的利益集团,即所谓的“分利联盟”。


如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外新自由主义势力策划分利联盟,通过瓜分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的活动,直接把国有的人民财产以合法形式送给经营者。[13]而目前最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分利联盟”打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旗号,再次掀起大规模转卖国有资产(其实质是转让属于人民财富的利润)给中外私人资本的活动。与经济上的“分利联盟”相适应,在政治上各类利益集团,尤其是前七类特殊利益集团有可能演化成为一个新的敌对阶级,即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自由派资产阶级,而现阶段已经形成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具有正负效应的两面性,总体上是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与劳动阶级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思想教育和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平和地解决。可见,利益集团与阶级和阶级斗争是有密切关联的。
抑制我国利益集团的对策思考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召开之际,我国就提出要对侵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和谐的“特殊利益集团”保持高度的警惕。这些年来,许多有识之士也在大力呼吁要与利益集团尽早切割。遗憾的是,各种利益集团不仅没有没落,反而愈发强大,已经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深化改革造成严重的危害,亟需尽早进行妥善的治理。至于如何抑制利益集团,除了需要吸取国外已有的经验教训之外,关键是要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管控。

(一)以持久反腐败斗争为重要契机
利益集团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力与资本的苟合,这样的苟合必然催生腐败。国家通过反腐斗争,可以名正言顺地揪出腐败分子及其利益集团。近期的反腐斗争已经收到很大的成效,许多腐败高官纷纷落马,一批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团也因“拔出萝卜带出泥”而曝光,这对其他利益集团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当然,反腐斗争要形成一种长效的高压机制,深入持久地开展,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打。

(二)以打击、限制和引导为基本方针
除了合理借鉴国外已有经验之外,我们更需要结合中国国情,在宪法和法律体系的框架内,以打击、限制和引导为基本原则,综合运用行政干预、依法治理、制度约束、说服教育和群众路线教育等手段来抑制和规制利益集团。
一是打击。首先,要坚决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对受贿和行贿的打击要双管齐下,这样才能切断权力与资本的联系;其次,要重点打击一些干政、甚至乱政的利益集团,防止利益集团要挟党政等公务部门,左右决策;再次,对于一些以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目的的利益集团,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和摧毁。二是限制。从严设计相应的制度措施,重点约束公务员、企业人员和知识分子的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违纪的成本,减少其收益,通过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切断利益集团勾连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利益的途径,使其获取特殊利益的空间最小化。三是引导。首先,要正视利益集团的存在并区分其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的影响。对于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利益集团,如官僚利益集团和僵化利益集团的一些成员,可通过理想信念教育、“三严三实”教育和群众路线教育等进行引导,必要时通过职务变动来解决。其次,要积极关注社会多方的利益要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使之能够流入政府决策过程,突破特殊利益集团话语特权,保证最后决策在动态中接近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

(三)以加强制度建设为主要手段
抑制利益集团不能治标不治本。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已成为治本的主要手段。其中,一是要加强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要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和市场制度,完善市场准入规则和竞争规则,要重点加强监督和约束非公经济,减少利益集团的不良活动。二是要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首先,在立法环节要实现立法过程的民主化与透明化。


立法过程要避免被少数利益集团所挟持,确保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要实行“开门立法”,采取通过报刊、互联网、举办立法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其次,在执法和司法环节,要保证程序公正,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有效发挥司法内部系统的纠错机制和人大监督机制。


再次,要完善相关法律,如健全现代行政法来限制行政权力勾连经济权力,健全现代民商法来限制经济权力依附行政权力,健全社会组织法来有效约束特殊利益集团对社会各个领域的侵蚀等。[24]三是要加强和完善监督体系建设。充分整合和发挥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党的纪律监督、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如网络、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的监督作用,构建多元立体的民主监督体制,对各类利益集团成员的言行进行曝光、评论和批评。此外,还要通过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提高公务员素质来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铲除利益集团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


(四)以更好发挥国家作用为关键任务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之中,对于市场经济的缺陷,政府不能听之任之,充当“无为之手”和“守夜人”的角色。倘若如此,势必为西方国家在中国推行资本主义大开方便之门,而资本主义的推行势必滋生更多更严重的利益集团行为。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国家作用就成了规制特殊利益集团的关键所在。首先,国家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导向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论断,与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决定论有很大的不同。实践证明,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以唯市场化和私有化为导向的改革,不但无益于规制特殊利益集团,反而为其繁衍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一般资源的配置上仍然起决定性作用,但“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失灵和不足依然存在,这在客观上需要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来避免或降低这些消极作用。尤其在不少一般资源的长期配置,地藏资源等特殊资源的直接配置,教育、文化、卫生等非物质资源配置以及在分配调节方面,国家必须通过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手段,发挥其应有的导向性作用。[25]


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利益集团的不良作为。


其次,要依法转变政府的职能,要提高政府运筹决策的能力。政府要取消过多的行政审批权,保持自身超然地位和自主性,努力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使制定出的公共政策和措施能与公共利益保持高度一致,免受利益集团左右。在这方面,我们不能照搬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而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研究和实践政府职能的转变,并按照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改革要求转换政府职能,实现服务人民利益和适应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的统一。[26]

此外,政府需要通过一系列决策制度,包括决策程序制度、决策主体制度、决策监督制度、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决策的司法审查制度等,来确保自身决策能力的提高。

(五)以党的正确领导为最终依靠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正确领导与权威,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抑制利益集团的最终依靠。各种利益集团为了狭隘的私利和群利,不惜牺牲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与党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先进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格格不入。


从历史的教训看,导致苏联解体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当时西化利益集团的泛滥。因此,党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不动摇,制定出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制度和政策,保证党的领导的正确方向;要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反对各种机会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把“惩戒关”,通过真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来从严治理利益集团。

 参考文献:略(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5年第十期;作者:程恩富, 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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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不代表本社观点。



【责任编辑:和通社《亚洲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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